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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
(一)負債大於財產 破產聲請程序 聲請破產者,準備好財產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名冊後向法院聲請破產。當法院收到聲請書後會選任破產管理人把破產人的財產清算整理,並且分配給債權人後,就可以裁定宣告破產完畢。而破產聲請人因持有法院裁定書正本後,債權人再也不能向破產人提出請求償還債務。另外債務人必須有能力支付破產管理人處理費用,若無法支付一樣會遭聲請駁回。 簡單的程序: 債務協商→協商破滅→準備破產聲請資料→送交法院聲請破產→破產管理人清算財產→財產分配給債權人→宣告破產完畢→取得破產裁定書 專家建議 相信沒有人會願意走上破產的結果,但經濟發生嚴重困難無法償還貸款時,破產就是最後的解決之道;簡單來說,破產就是負債情況非常嚴重,用僅有的資產及收入也無法償還,就符合破產的初步要件;但跟一般人認知不同的是,破產「必須要有產可破」,仍然要有一定比例的資產(一般為總債務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不等),來做為債權人償還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,如果沒有任何資產是無法破產的。 一般人要進行破產程序相當困難,建議可透過律師協助,先瞭解自己條件是否符合破產要件,再進行破產程序。
債務人: 蔡小姐三十五歲,任職於外商公司,月收入約為四萬元左右。 債務情況: 蔡小姐早年曾參加直銷業務運作,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向銀行貸款,後來因為不熟悉直銷的經營模式,大量進貨後卻無法銷售,資金全都付諸流水。 名下資產: 薪資收入:每月約四萬元 破產結果: 以蔡小姐目前資產及薪資收入(在扣除生活費後),連續償還到六十五歲也不到債務金額的一半,明顯沒有清償能力,並以現有資產做為破產基金及破產管理人報酬,裁定破產成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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